台灣綠領協會 (Taiwan Green Collar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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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介
  • 綠領協會成立宗旨在於結合產、官、學界資源,以培養綠領人才、推廣綠色產業與媒合綠色工作機會,以及打造一個供綠色產業與綠領工作人員交流與學習的平台,同時協助產業建立一個公平的市場機制,以保障綠領人才的工作機會與權益,並刺激綠色產業的成長與發展。
  • 綠領(Green Collar)不單是指從事綠能方面的專業人員,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定義,綠領指的是從事農業、製造業研發、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勞動者,其工作領域包含:(1)維護生態系統及生物多樣性、(2)通過提高效率來降低能源消耗,以及(3)減少廢物和污染物排放等,對於環境保護及復育有重要影響;台灣綠領協會所定義之綠領人員,將以上述聯合國之定義為準,但更強調綠能與生態永續方面的資訊交流。
  • 目前綠領在國外受重視的程度已經逐漸超過白領與藍領,代表著新的綠色環保趨勢,它被認為是未來經濟的新契機,足以影響一個國家的勞工政策,也可創造更多新的工作機會。
  • 目前綠領在國外受重視的程度已經逐漸超過白領與藍領,代表著新的綠色環保趨勢,它被認為是未來經濟的新契機,足以影響一個國家的勞工政策,也可創造更多新的工作機會。
  • 事實上,台灣許多企業早已開始增加對於綠領人才的需求,並體會到綠領人才的可貴性,尤其是與國外有生意來往的企業,在國外綠色市場機制的要求下,對於綠領人才的需求更是明顯。
  • 我們希望台灣綠領協會的成立,能夠吸引更多夥伴加入我們綠領工作者的行列,並以台灣綠領協會為資訊平台,發揮資訊交流與資源整合的功能,創造更多綠領學習機會以及加強綠色意識的推廣,讓綠領工作在台灣成為更有前途、更受尊敬的行業,也讓台灣的綠領經濟與綠色產業起飛。
 
台灣綠領協會理事長
陳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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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綠領協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Green Collar Association (英文簡寫TGCA)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以營利為目的社會團體,以「結合產、官、學界資源,培養綠領人才、推廣綠色產業與創造綠色工作機會;打造綠色產業與綠領工作人員交流與學習的平台,並建立公平的市場機制,以保障綠領人才的工作機會與權益,刺激綠色產業的成長與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舉辦綠色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培訓綠領專業工作人員,並協助其就業機會。
    • 二、 推廣綠色建築、綠能等相關綠色產業,以促進台灣綠色產業之永續發展。
    • 三、 協助企業培訓CSR人才,進而影響企業朝向更綠色永續的方向發展。 (CSR: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企業社會責任)
    • 四、 辦理國內外及二岸三地學術交流課程,促進國際接軌。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內政部營建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成下列六種:
    •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有志從事綠建築相關工作者。
    •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 三、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會務有興趣並贊助之團體或個人者。
    • 四、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學生身份者。
    • 五、永久會員:具本會一般會員資格者,一次繳交二十年會費者或連續二十年繳交會費未中斷者,得成為永久會員。
    •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 上述會員入會時,均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團體會員應指派三名代表出席本會會議稱為團體會員代表。
    第九條: 團體會員代表以該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為限,會員代表須年滿二十歲以上。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贊助會員」、「學生會員」則無前項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三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四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 常務理事之職責如下:
    • 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 協助理事長處理理事會之重要會務。
    •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第二十一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請召集時召開之。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但無表決權。
    •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元,若一次繳納新台幣貳萬元,得終生免繳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常年會費應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一次繳納之。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 本章程經本會一OO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報經內政部100年12月19日台內社字第100022556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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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監事會
  • 第一屆理監事會名單
  • 理事長: 陳重仁
    副理事長: 吳滄榮
    秘書長: 楊雅雲
    常務理事: 朱國權、黃怡領
    常務監事: 嚴德芬
    理事: 朱國琴、吳少騰、吳秀娟、李唐、陳楊文、溫宗翰、戴源昌、羅綺瑩、林巧文
    監事: 趙日新、張建鈞